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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策性基金的通知
打印本页发表时间: 2015-01-06 08:45 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:

近接省政府转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(财税【2014】122号),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月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、按季纳税季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(堤围防护费)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,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(1.5%)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的小微企业,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 

附件:营业额3万元以下(含3万元)小微企业免费政策宣传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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