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接省政府转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(财税【2014】122号),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月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、按季纳税季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(堤围防护费)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,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(1.5%)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的小微企业,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近接省政府转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(财税【2014】122号),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月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、按季纳税季营业(销售)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(堤围防护费)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,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(1.5%)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的小微企业,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